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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有一個女學生,在她滿18歲的那天立即去考駕照

駕照考到後的那幾天就騎著愛車四處逛

終於...在路上遇到了警察伯伯,並且對著她的方向招手。

一開始她不以為意,以為不是跟她招手

等到快接近警察伯伯的時候...

警察伯伯就對她說:妹妹我在跟妳招手啦!

然後...警察就開始說她剛剛違規的事項(好像是紅燈右轉之類的)

這個女學生就一直乖乖的聽著警察伯伯的訓話

半個小時後...警察伯伯看她表現的態度還算不錯

就對她說:看在妳態度還不錯的份上,我開妳最輕的罰單好了!!

女學生在領到了紅單後,就迅速的離開了。

幾天後,學生到了監理所繳罰單,一共是新台幣100

女學生就很好奇想知道「最輕的罰款」到底是啥違規事項勒?

於是就請監理所的人員查詢一下

等監理所的人員查到之後,就笑了出來

並對著女學生說:妳違規的事項是..............

「打赤膊騎車」

頓時...女學生紅著臉,快速離開監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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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為這件事...

才知道原來我們鄉下常有歐吉桑打赤膊騎摩托車也算是違反交通規則

可卻常見到警察看到也沒有開他們單過

查了一下交通罰則.....

事實上,

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載,是沒有打赤膊騎車這一條

那麼最便宜的交通罰單是哪一種違規呢?

有關機慢車的部份,

最便宜的是罰一佰八十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1 條:

慢車證照,未隨身攜帶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第 72 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
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雖然是最便宜的機慢車罰則
可是還是謹守交通規則
不要被罰鍰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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